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904號
原   告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陳盈穎
被   告  謝雲蘭
訴訟代理人  季鴻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新臺幣參拾萬肆仟
捌佰壹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參萬零肆佰捌拾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陳尚鈺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