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輔宣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輔宣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輔宣字第25號抗告人 馬金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信銘 間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10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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