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1號原告 周廷鞏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曾世強 複代理人 江宗展 訴訟代理人 蔡輝明 被告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呂芳堅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壢工務段法定代理人 劉雲亞 訴訟代理人 鄭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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