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89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杰良 選任辯護人 陳妍蓁 律師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春長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