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504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王思雅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6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2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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