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26號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本件訴訟當事人適格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將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代位分割共有物之訴,惟未以起訴時,被代位人以外之共有人全體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尚有欠缺。為此,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本件訴訟當事人適格之欠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