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189號聲請人 陳昌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隆輝 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0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蔡和憲法官呂淑玲法官方彬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胡明怡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