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聲請法官迴避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297號聲請人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巢先明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23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之本案訴訟,聲請訴訟救助,前經原法院102年度家抗字第85號裁定准許,依上開規定,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抗告,自得暫免繳納抗告之訴訟費用,本件聲請人就原法院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自無庸再就抗告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即不應准許。又聲請人對於原法院駁回其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無須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亦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陳麗玲法官游文科法官管靜怡法官邱瑞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婕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