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33號聲請人 彭瑞雲 (即 彭林秀寬 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單獨繼承母親彭林秀寬(民國100年8月18日死亡)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惟不慎遺失,經向訴外人即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業於104年3月18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4年3月24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眾聲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4年3月18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於104年3月24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新聞紙,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眾聲日報、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4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玉茹┌──────────────────────────────────────────────┐│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3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號││││││├─┼───────────────┼──────────────┼────┼───┼────┤│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261││01││││││├─┼───────────────┼──────────────┼────┼───┼────┤│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1NX00000000│股票│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