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4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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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34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弘毅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7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弘毅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所載「於民國104年1月17日11時許」,應予補充更正為「自民國104年1月14日某時起至同年1月17日11時許止」;犯罪事實欄
一、第4行所載「『九州運動網』」,應予補充更正為「九州娛樂城(TS運動網)』」;犯罪事實欄一、第10至11行所載「嗣經警至上址實施臨檢而當場查獲。」,應予補充更正為「嗣經警於104年1月17日11時許至上址實施臨檢而當場查獲。」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
雖其為虛擬空間,與實體之空間有別,然此一虛擬空間,仍具有傳播資訊、分享訊息之功效,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空間進行彼此相應之法律上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以達成其傳輸功能,性質上已非純屬思想概念上之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本案被告鄭弘毅簽賭之「九州娛樂城(TS運動網)」網站係可供不特定人以電腦連線進入與莊家對賭,該網站即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況且被告係於網路咖啡廳內,以電腦設備連線上網至上開網站賭博財物,該網路咖啡廳亦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罪。
㈡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經查,本案被告係自104年1月14日某時起至
104年1月17日11時許為警實施臨檢之時止,在該期間內以網際網路連線上開運動賭博網站密集下注簽賭之行為,其賭博平臺相同,可認時間密接,此外,被告主觀上係基於同一賭博財物之決意,客觀上亦係以數個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相當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上應以一行為評價較為妥適,是認被告所為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就被告本件提賭博財物之犯罪時間雖僅論自104年1月17日11時許,惟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均自承:伊從104年1月14日起開始簽注網路賭博國內外職業球類球類等語(見偵查卷第6頁、第26頁),核與現場蒐證編號3翻拍照片之電腦螢幕顯示「帳務中心交易紀錄」大致相符(見偵查卷第11頁),足認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堪值採信,又此部分犯罪事實雖有擴張,然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論罪之犯行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業同前述,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謀求財物
,竟以電腦設備連線網路方式下注簽賭,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助長投機、射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秩序;惟兼衡其前無賭博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素行尚可,又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復參酌其為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司機、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基本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賭博期間、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莊哲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7588號被告鄭弘毅男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弘毅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月17日11時許,在新北市○○區○○街○○○號2樓「聚點網路休閒世界網咖」之公眾得出入場所,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可供公眾上網簽賭之運動簽賭網站「九州運動網」(網址為:http://TS77
7.net),輸入自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取得之會員帳號「EE63992」及密碼登入該網站後,以國外職業棒球、籃球等球類比賽結果為賭博標的,簽賭金每注新臺幣(下同)200元以上,輸贏則依該網站按參賽隊伍之強弱所設定之讓分及賠率計算,如未簽中,則賭資全歸莊家所有,並於結算後,以匯款之方式交付賭金或彩金。嗣經警至上址實施臨檢而當場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弘毅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現場蒐證照片8張附卷可佐,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檢察官黃翊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