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 連夏友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 律師被告 王敬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1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