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33號原告丁○○被告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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