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並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因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核屬實,此有送達證書及無法代為拘提函覆各乙份在卷可參,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林惠霞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