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53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3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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