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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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貳包(淨重共計零點柒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晚上九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喜悅賓館一0八室,為警查獲持有毒品之事實,並扣得安非他命二包(淨重共計0.七六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云云。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笫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坤忠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