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280號聲請人 王天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傅譯嫻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雖以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乃聲請對相對人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惟相對人之最後住所係在苗栗縣竹南鎮,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為憑,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