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二、三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刑(指已減刑後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85條之31│├───────┼────────┼────────┼─────────┤│犯罪日期│96年2月1日│96年2月27日│96年3月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6年度偵字│察署96年度偵字第│││第6753號│第7531號│737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桃交簡字第│96年度桃交簡字第│96年度桃交簡字第││實││1126號│1789號│1519號││審├────┼────────┼────────┼─────────┤││判決日期│96年4月24日│96年5月30日│96年5月1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桃交簡字第│96年度桃交簡字第│96年度桃交簡字第││決││1126號│1789號│1519號││├────┼────────┼────────┼─────────┤││確定日期│96年5月28日│96年6月27日│96年6月12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之刑│業經本院以96年度│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期及罰金額│聲減煮第2537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易科罰金、易服│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勞役折算標準│臺幣壹仟元折算壹│臺幣壹仟元折算壹│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