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24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即丙○○)訴訟代理人 范明賢 律師被告甲○○
九六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