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24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即丙○○)訴訟代理人 范明賢 律師被告甲○○
九六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