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九萬三千六百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六千四百五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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