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秩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板秩字第275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年
10月26日以北縣警海秩086字第098004463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扣案之鋼珠瓦斯槍壹把、鋼珠子彈貳拾肆顆及瓦斯鋼瓶壹瓶均沒
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10月25日19時20分許。
(二)地點:台北縣板橋市縣○○道與富山街口。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扣案之鋼珠瓦斯槍乙把、鋼珠子彈二十四顆及瓦斯鋼瓶乙
瓶可證。
(三)經警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鋼珠瓦斯槍乙把、鋼珠子彈二十四顆及瓦斯鋼瓶乙瓶
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
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
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