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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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5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謝俊弘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訂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20條所載,約定雙
方於系爭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此有上開約定條款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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