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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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顏伯倡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1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伯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經法務部審核結果,業於民國107年7月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菱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