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0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 李晨 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李晨如 於民國103年07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116元(含本金3,647元、利息1,469元)及其中3,647元自民國107年04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玟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孔秀蓮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3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晨如│民國107年04│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3647元││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