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2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辰○○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七六六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九七三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辰○○在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第九分公司消費簽帳單上偽造「丑○○」之署押共貳枚(其中持卡人存根聯上壹枚為覆寫紙覆寫),沒收。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辰○○在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第九分公司消費簽帳單上偽造「丑○○」之署押共貳枚(其中持卡人存根聯上壹枚為覆寫紙覆寫),沒收。
犯罪事實
一、辰○○前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易字第二三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又於九十年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經送監合併執行而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辰○○仍不知悔悟,基於收受贓物之概括犯意,明知如附表所示子○○等人之國民身分證、駕照、提款卡等財物,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先於九十三年五月初某日在臺中市○○區○○路一段九三之十一號三○一室,收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朱志明 」之成年人所交付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子○○遭竊之財物,以作為債權擔保;嗣 經警 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十一時五十五分許,持搜索票在臺中市○○區○○路一段九三之十一號三○一室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犯罪所得欄」所示子○○之財物。復承前開收受贓物之犯意,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再於九十三年八月初某日十九、二十時許,在臺中市○○路附近電影院旁,收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朱志明」之成年人所交付如附表編號二至十四所示之遭竊財物,而連續收受贓物共二次,並隨即於同年月八日二十二時六分,前往位在臺中市○○路與公園路交岔路口上之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第九分公司(下稱全國電子公司),持前開其自「朱志明」之人處所取得之贓物即如附表編號十所示丑○○所有之臺新商業銀行信用卡一張,而冒用丑○○名義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合計三萬零八百九十元之數位相機二台,持該臺新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並在消費簽帳單上偽簽「丑○○」簽名二枚(其中持卡人存根聯上一枚為覆寫紙覆寫)而偽造私文書,並交付全國電子公司人員而行使之,致該店職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價值合計三萬零八百九十元之數位相機二台予辰○○,足生損害於丑○○及全國電子公司,辰○○嗣後將購得之數位相機贈與其不知情之女友 許雅雯 。辰○○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二時許,在臺中市○○路與上石路路口處,見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該處,即自旁邊工地撿拾石頭敲破戊○○之自用小客車右前車窗玻璃後(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入內以徒手竊取置於車內之國際牌數位相機一台、紅包袋十個(袋內現金合計約二千元)、三菱汽車新安產物汽車保險單一份、停車繳費存根及名片匣二盒等物,得手後逃逸。嗣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在臺中市○區○○路○○○○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二至十六所示之被害人遭竊財物;又經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一段二七三號四樓四○七號查獲,並扣得戊○○所有遭竊之三菱汽車新安產物汽車保險單一份、停車繳費存根及名片匣二盒等物。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第六分局及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分別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辰○○對於前揭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據被害人子○○、戊○○、辛○○、己○○、巳○○、卯○○、丁○○、丙○○、壬○○、癸○○、寅○○、庚○○分別於警詢時指述明確,且經證人丑○○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扣押物品清單一份、扣押物品目錄表一份、贓物認領保管單一份、贓物領據十一份、偽造「丑○○」之簽帳單一份在卷可憑,復有扣案之三菱汽車新安產物汽車保險單一份、停車繳費存根及名片匣二盒及如附表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辰○○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及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被告在簽帳單上偽造「丑○○」署押之行為,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及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二次收受贓物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連續收受贓物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其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竊盜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予分論併罰。被告自「朱志明」之成年人處收受如附表所示之贓物係先後二次,公訴人誤為一次,尚有未洽,併此敘明。末查,被告前於八十九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易字第二三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又於九十年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經送監合併執行而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分別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合法途徑獲得財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獲得財物數量非少,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在全國電子公司消費簽帳單上偽造「丑○○」之署押二枚(一式二聯),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犯罪所得│失竊時間(民國)│失竊地點│收受時間│├───┼────┼─────────────┼───────────┼──────────┼────┤│一│子○○│①第七商業銀行等銀行存摺共│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放置於停放在臺中市青│九十三年││││七本│二十三時許│海路源通巷口之車號00│五月初││││②第七商業銀行存摺代收票據││-7240號小貨車內遭竊│││││送件簿一本│││││││③第七商業銀行等銀行金融卡│││││││共七張││││├───┼────┼─────────────┼───────────┼──────────┼────┤│二│辛○○│駕照二張│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放置於停放在臺中縣太│九十三年│││││之不詳時間│平市○○路之車號0000│八月初││││││-HU號小客車內遭竊││├───┼────┼─────────────┼───────────┼──────────┼────┤│三│己○○│①己○○身分證一張│九十三年七月九日│放置於停放在臺中市大│九十三年││││②己○○駕照各一張│八時五十分許│連路三段一四二號前之│八月初││││③ 楊麗雪 身分證一張││車號00-0000號車內遭│││││││竊││├───┼────┼─────────────┼───────────┼──────────┼────┤│四│巳○○│駕照一張│九十三年七月九日│放置於停放在臺中市梅│九十三年│││││十時十分許│川東路與文心路口之車│八月初││││││號6J-6356號車內遭竊││├───┼────┼─────────────┼───────────┼──────────┼────┤│五│卯○○│駕照一張│九十三年七月十一日│放置於停放在彰化縣線│九十三年│││││之不詳時間│西鄉不詳處之車號00-0│八月初││││││677號小客車內遭竊││├───┼────┼─────────────┼───────────┼──────────┼────┤│六│丁○○│駕照一張│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放置於停放在臺中市梅│九十三年│││││之不詳時間│川東路旁之車號00-000│八月初││││││1號小貨車內遭竊││├───┼────┼─────────────┼───────────┼──────────┼────┤│七│丙○○│①身分證一張│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放置於停放在臺中市河│九十三年││││②駕照二張│二時五十分許│南路二段四百號前之車│八月初││││││號7609-HS號車內遭竊││├───┼────┼─────────────┼───────────┼──────────┼────┤│八│壬○○│駕照二張│九十三年七月底│放置於停放在臺中市崇│九十三年│││││之不詳時間│德路路旁之車號00-000│八月初││││││2號小貨車內遭竊││├───┼────┼─────────────┼───────────┼──────────┼────┤│九│癸○○│駕照一張│九十三年七月底│放置於停放在臺中市長│九十三年│││││之不詳時間│福路路旁之車號00-000│八月初││││││7號小貨車內遭竊││├───┼────┼─────────────┼───────────┼──────────┼────┤│十│丑○○│①身分證一張│九十三年八月八日│放置於停放在臺中市河│九十三年││││②駕照一張│二十二時五十分許│北一街與河北西街口之│八月初││││③臺新銀行信用卡一張││車號00-0000號車內遭│││││④臺塑石油信用卡一張││竊││├───┼────┼─────────────┼───────────┼──────────┼────┤│十一│寅○○│①身分證一張│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放置於停放在臺中市南│九十三年││││②駕照二張│十七時三十分許│京二街與南京三街口之│八月初││││││車號00-0000號車內遭│││││││竊││├───┼────┼─────────────┼───────────┼──────────┼────┤│十二│庚○○│臺灣銀行金融卡一張(卡號:│九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放置於停放在臺中市精│九十三年││││000000000000號)│二時二十分許│武路路旁之車號00-000│八月初││││││1號車內遭竊││├───┼────┼─────────────┼───────────┼──────────┼────┤│十三│甲○○│①身分證一張│九十三年七月份│放置於停放在臺中市惠│九十三年││││②駕照一張│之不詳時間│中路與公益路口附近之│八月初││││③合作金庫金融卡一張││車號00-0000號小客車│││││││內遭竊││├───┼────┼─────────────┼───────────┼──────────┼────┤│十四│乙○○│①身分證一張│九十三年八月份│放置於停放在臺中市文│九十三年││││②駕照一張│之不詳時間│心路與市政路口附近之│八月初││││③臺灣銀行金融卡一張││車號00-0000號小客車│││││④華南銀行金融卡一張││內遭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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