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26歲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太正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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