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706號
原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訴訟代理人 吳毅帆
訴訟代理人 周正堂
被 告 隆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錡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隆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吳錡進為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
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
、第178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 周承頡 , 嗣變 更為吳錡進,但
未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應由本院
裁定命吳錡進承受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