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沙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
第5043號),復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8年2月15
日,與乙○○簽署租賃契約,以每月新臺幣2萬元之代價,
向乙○○租用位於臺中縣○○鄉○○路○段○○○巷○○○弄○○號
之廠房,租期自98年2月15日起至103年2月15日止。嗣因被
告甲○○欠繳電費,乙○○遂於98年12月5日,依該租約約
定,中斷該廠房之供電。詎被告甲○○竟基於毀損之故意,
於98年12月16日21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
貨車,撞毀該廠房之鐵捲門,足以生損害於乙○○,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依照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
與告訴人於本院已達成調解(99年度沙調字第48號),告訴
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夏進通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