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90號原告 謝雅音 上列原告與被告臻墅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民事第四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