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 康國良 被告 康麗梅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對被告盜領被繼承人 康黃韶 存款之新臺幣499,484元之損害賠償及該部分利息請求部分,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