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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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 鄭瑞勳
鄭瑞健 鄭瑞雄 鄭紹民 被告 鄭瑞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878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瑞杏被訴涉犯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878號分別判決無罪及不受理在案,揆諸首開規定,刑事訴訟部分既已為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鄧鈞豪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