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62號聲請人 黎名貴 代理人 陳玉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69-ND-92660-0│1│1000│├──┼─────────┼───────┼──┼──┤│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