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醫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醫字第4號原告 游振明
游振山 游振強 呂游彩雲 黃游雪鳳 游雪娥 游雪勉 游雪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 律師
林凱 律師複代理人 莊秉澍 律師被告 張勳昌
敏盛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弘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他字第六五七一號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張勳昌等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他字第6571號案件續行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