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0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070號聲請人 蔡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七年度司催字第六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七年八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詹玗璇┌──────────────────────────────┐│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07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國巨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02│國巨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普通股│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