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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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5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葉藍鸚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日期│││││├───────┼────┤│││││案號│確定日期│├──┼──────┼────┼────┼───────┼────┤│1│詐欺│拘役20日│98.07.13│臺灣士林地方法│99.03.12│││││中午12時│院││││││25分至├───────┼────┤││││98.07.15│99年度審簡字第│99.04.09│││││某時許│230號││├──┼──────┼────┼────┼───────┼────┤│2│竊盜│拘役20日│98.12.31│本院│99.07.09│││││中午12時├───────┼────┤││││45分許│99年度易字第12│99.08.11││││││46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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