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56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62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凃又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凃又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凃又瑜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均係施用毒品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已執行完畢,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6月11日19時許為警方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3/09/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94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518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499號

114年度簡字第640號

判決日期

113/11/15

114/03/3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499號

114年度簡字第64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12/25

114/05/0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32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142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