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669號聲請人即被告 周晟熙 選任辯護人 張金盛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33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晟熙於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號2樓,並應予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晟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日訊問後,認所犯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始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予以羈押在案。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聲請人即被告周晟熙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酌本案業已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認被告若能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以確保日後上訴、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得於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號2樓之戶籍地,並限制出境、出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游涵歆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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