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33號原告 宋若茵 被告 林俞佩
林文喬
林宜蓁
林鈞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 林豐丞 遺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為據。依原告提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被繼承人林豐丞之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24,559元,再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即原告按其應繼分2分之1取得計算,則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2,280元(計算式:224,559元×1/2=112,2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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