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6號上訴人即原告 梁炎興
梁馨勻 梁永佃 被上訴人即被告 梁炎和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76號撤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84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8,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