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28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284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昱峰(已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0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昱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3日凌晨3時50分,利用無人注意之際,在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龍埔國小側門處,攀爬圍牆至 林秀琴 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0樓住處,再開啟未上鎖窗戶後,自窗戶口侵入林秀琴住屋處,後在林秀琴住處內竊取現金紙鈔新臺幣10萬元、50元硬幣約400個(共約2萬元)、純銀手鐲2只(價值共約6,000元)、背包1個(價值約2,800元)等物,得手後旋即駕駛車輛逃離現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昱峰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2年9月26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本案繫屬繫屬後之112年11月22日死亡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9月26日新北 檢貞德 112偵50220字第0000000000號函上本院收狀戳印、被告曾昱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可查。依前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