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再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再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26號再審原告 許潔 再審被告 陳韋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2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其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24日送達於再審原告,而再審原告逾期仍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5至8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連士綱
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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