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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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636號抗告人 李維敏 兼代理人 李宗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琴珠 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抗告人對於103年2月12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狀,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3項、第444條之1第1項規定,抗告人提起抗告時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命抗告人提出抗告理由書。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國103年4月16日103年度聲字第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提出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狀,逾期即認上訴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林鳳珠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朱家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