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埔簡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邱淑俞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 律師
被告 邱献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埔簡字第58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
法官施俊榮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昱亭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埔簡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邱淑俞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 律師
被告 邱献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埔簡字第58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
法官施俊榮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昱亭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