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8號
原告 侯宗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侯金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萬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