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虎簡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12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部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構成犯罪事實:
甲○○與經營e世博體育網不詳姓名之成年者,基於意圖營
利而經營美國NBA職籃賭博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95年1月
2日起至95年3月2日止,連續提供其向e世博體育網(e世博
網址為http://www.usbet.us,經查為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所申辦設機,IP位址為203.67.80.37)申請之網路帳
號bcc006,另提供密碼aaa5888號,供經挑選過之特定多數
賭客自行上網至e世博NBA職籃簽注站簽賭下注或提供電話供
上開多數賭客下注,而聚眾簽賭美國職籃雙方球隊之差分(
即俗稱讓分),每簽1支賭資為新臺幣(下同)100元至100,
000元不等,以賭博網站所定雙方球隊之差分為準,賠率視
下注時電腦開盤之賠率為準,如簽中可自e世博網站贏賭資
100分之95之賭金不等,如未簽中則賭資歸e世博網站所有,
以此方式對賭,並提供戶名為其妻 陳玉菁 ,由其所使用之合
作金庫銀行虎尾分行帳戶(帳號:129356號),供賭客簽賭
或輸贏時,匯入或匯出賭資及獎金,甲○○經由上開帳戶再
將該賭資及獎金匯出或匯入至e世博網站或賭客所提供之帳
戶內,最後再與e世博網站結算,從每1筆匯出匯入款項中,
抽取10,000分之50元之手續費以營利,而自95年1月2日至95
年3月2日止共獲利約15萬餘元。嗣於95年3月2日16時20分許
,為警在上址持搜索票搜索而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經
營美國職籃簽賭所用之筆記型電腦1部、合作金庫存摺1本、
帳單2張、帳冊1本等物,始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⑴本院95年度聲搜字第91號搜索票;⑵雲
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搜索扣押筆錄;⑶照片4張;⑷扣案之
筆記型電腦1部、戶名陳玉菁之合作金庫銀行虎尾分行存摺1
本;⑸e世博體育網頁5張;⑹IP位址及IP/ASN查詢各1紙;
⑺被告甲○○於警詢及檢察官面前之自白等可證,本件事證
明確。
三、聲請人雖認扣案之合作金庫銀行虎尾分行存摺1本為被告所
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惟該存摺戶名為被告之妻陳玉菁,
雖屬被告所使用,但難認屬被告所有,核與沒收要件不符,
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帳單2紙及帳冊1本,被告供稱該
部分僅係自己與e世博網站簽賭美國NBA職籃輸贏之紀錄,與
本案被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行無涉,亦不予宣告沒收,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26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
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
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