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17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十三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99年度司票字第217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98年10月3日│3,900,000元│98年12月2日│98年12月2日│627873││├───┼─────────┼─────────┼───────────┼────────────┼──────────┼───┤│002│98年10月3日│3,700,000元│98年12月3日│98年12月3日│627872││├───┼─────────┼─────────┼───────────┼────────────┼──────────┼───┤│003│98年10月3日│3,400,000元│98年12月2日│98年12月2日│627871││├───┼─────────┼─────────┼───────────┼────────────┼──────────┼───┤│004│98年10月16日│3,000,000元│98年12月15日│98年12月15日│811370││├───┼─────────┼─────────┼───────────┼────────────┼──────────┼───┤│005│98年10月16日│3,600,000元│98年12月15日│98年12月15日│811369││├───┼─────────┼─────────┼───────────┼────────────┼──────────┼───┤│006│98年10月9日│5,000,000元│98年12月8日│98年12月8日│837966││├───┼─────────┼─────────┼───────────┼────────────┼──────────┼───┤│007│98年12月16日│1,000,000元│未載│99年2月15日│843776│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8│98年12月16日│356,000元│未載│99年2月15日│843777│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9│98年12月16日│4,950,000元│未載│99年2月15日│627975│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0│98年11月26日│2,000,000元│未載│99年1月25日│62779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1│98年11月26日│231,000元│未載│99年1月25日│627791│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2│98年11月24日│1,600,000元│未載│99年1月23日│627984│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3│98年11月24日│83,000元│未載│99年1月23日│627985│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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