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47號原告 林政修 訴訟代理人 林書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秋煌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被告 鄭淑燕 無權占用坐落苗栗縣○○鎮○○段415、415-1、415-2、415-3、415-4、415-5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被告陳秋煌、鄭淑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