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60號原告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富商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 律師原告與被告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83,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