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15號原告汎太開發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王秀治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複代理人 王道元 被告長都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凱君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5月27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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