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 王騰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順賢 、 王胤傑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 陸佰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