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17號聲請人 林如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憲生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土地之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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